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互联网

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英文名:Beijing Ruida Chengtai Education Technology Co., Ltd.)是正保远程教育集团旗下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全国法律硕士联考、注册会计师考试培训于一体的教育培训机构,总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为王良诚。

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等。2016年3月11日,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正式成立。2017年6月,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正保远程教育联合,共同推进瑞达教育线上线下教学服务。2018年底,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推出法硕考试培训项目。2019年5月15日,正保远程教育集团公司决定以3830万元收购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额外9%的股权,收购完成后,正保远程教育对北京瑞达的持股比例从51%提升至60%。

2018年11月30日,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新华网教育论坛“大国教育之声”上被评为“2018年度社会影响力职业教育机构”。

历史沿革

2016年3月11日,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总部位于海淀区,并在北京、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南京、杭州市六大城市设立直属分校。2017年6月,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正保远程教育集团联合,共同推进瑞达教育线上线下教学服务。

2018年11月30日,2018年新华网教育论坛“大国教育之声”在北京举行,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评为“2018年度社会影响力职业教育机构”。同年底,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推出法硕考试培训项目。2019年5月15日,正保远程教育公司决定以3830万元收购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额外9%的股权,收购完成后,正保远程教育对北京瑞达的持股比例从51%提升至60%。同年,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线CPA培训。

组织架构

主要成员

参考资料: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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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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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业务

主营业务

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从事新闻和出版业为主,是一家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全国法律硕士联考、注册会计师考试培训于一体的教育培训机构。

经营范围

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网络文化经营;电子出版物制作;音像制品制作。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

机构文化

公司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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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理念

通过思考掌握方法,通过方法学习知识,通过知识改变命运。

服务理念

岂止免费,服务至上。

企业愿景

在互联网时代,打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卓越、精良的免费教育。

企业文化

1.团结、诚信、奉献、服务。

2.育瑞凤祥麟之才,怀接济天下之心。

瑞达释义:瑞,从“瑞凤祥麟”义,喻怀瑾握瑜之人才,社稷法治之冀望;达,从“达则兼济天下”义,喻心怀国家之人才,必成富强国家之愿景。

获得荣誉

社会责任

根据法考培训的特点,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每个考季的不同阶段,都会推出相应的公益活动。比如,官网免费提供各阶段视频课件,方便全国千千万万考生备考学习。让那些偏远地区、经济条件并不宽裕,没有条件报班学习的学员,同样能够享受优质的课程服务。 数据显示,瑞达法考在2017考季,官网上传了近1000小时的免费课件,播放次数超过300万次。 此外,瑞达法考官方网站还开通了免费问答和心理疏导功能,不仅在专业知识上帮考生解惑,还努力为考生缓解精神压力,让考生轻松上考场。

相关事件

涉嫌不正当竞争

2018年,北京厚大股份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下称厚大)以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瑞达)“挖角”讲师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瑞达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并提出了8000万元的高额索赔。在诉讼中,厚大表示,厚大深耕法考培训领域多年,推出的“钟秀勇讲民法”等图书名称、“考前聚焦2小时”等课程名称、“通关私塾班”等学习班名称等一系列在考生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显著识别性,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瑞达在其提供的法考培训服务中擅自使用上述名称的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厚大还认为,瑞达持续实施“挖角”厚大授课讲师、加盟商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以及上述讲师在接受采访时对瑞达公司进行介绍、瑞达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与涉案讲师相关的信息等行为,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相关规定。

面对上述指控,瑞达认为,法考培训行业人员流动频繁,讲师离职属正常现象,厚大股份主张的所谓被“挖角”的授课讲师很多都是与厚大公司签约到期或协议解除后才加入瑞达公司,讲师到瑞达公司任职是正常的人才流动。此外,瑞达认为其宣传行为并未违反讲师与厚大的协议约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受理该案后,海淀法院结合双方辩词及在案证据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调整的行为系经营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等标识”,但厚大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认定其主张的图书名称、课程名称等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此外,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瑞达相关行为造成公众混淆。对于“挖角”行为,海淀法院认为,多名涉案讲师在与厚大股份解除合同后,拥有择业和流动自由,瑞达的聘用和宣传并未违反诚实信用或公认的商业道德。不过在讲师李某接受采访为瑞达宣传,以及瑞达聘用、宣传讲师蔡某之际,两位讲师仍与厚大存在相关协议,因此瑞达的做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结合以上因素,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瑞达赔偿厚大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2万元。

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未能平息纠纷,双方均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上诉。厚大在上诉状中提出,瑞达擅自使用与厚大相同的产品名称、学习班名称等,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必然造成混淆。从法律适用来说,瑞达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加之瑞达“挖角”行为情节严重,厚大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赔偿其1000万元。对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属于原则性条款,而第六条属于特别规定。瑞达使用上述名称未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原因在于上述名称未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要件。瑞达的上述使用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制的范畴。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宜适用原则性条款进行规制,更不能以没有证据证明厚大主张的上述名称“有一定影响”为由而适用原则性条款进行评价。据此,二审法院对厚大的主张未予认同。瑞达在二审中提交了多份证据,以证明其讲师李某接受采访为瑞达宣传,以及瑞达聘用、宣传讲师蔡某时,两位讲师虽仍与厚大有合约在身,但上述行为均未违反相关协议。二审法院在结合双方在案证据后,认定瑞达的被诉行为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了厚大的全部诉讼请求。

APP违规

2020年12月,工信部通报63款侵害用户权益行为APP(2020年第七批),其中,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瑞达法考”APP(版本2.7.0)因违规收集个人信息“上榜”。通报称,上述APP应在12月28日前完成整改落实工作。后续工信部会对上述问题突出、有令不行、整改不彻底的相关企业,采取全面下架、停止接入、行政处罚以及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或失信名单等措施,依法严厉处置。对此,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回复称:“正在积极整改。”

参考资料 >

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天眼查.202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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