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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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资格证,是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后拿到的证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为贯彻国家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于2001年开始正式实施的。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十二条内容规定,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专科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基本介绍

原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报考条件

报考资格

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十二条内容规定,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报考材料

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式一份;

②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 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 临床实习证明(仅限非应届毕业生提供)。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由学校到学校所在地考点办理集体报名。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注:考生请按以上顺序整理报名材料,各单位经办人员须审核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署“核对无误”字样,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名和落款时间。

取得流程

考试报名

网上报名

1、途径: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方网站、小程序(百度集团、微信)。

2、流程:用户注册、登录→基本信息维护(包括上传基本照片、学历学位信息维护、微信绑定与关注)→进入网上报名一诜择考试项目→选择省份→填写/修改报考信息→确认报名昭片一上传材料(仅限天津市,新疆丘闭考区,其他考区无黑上传)→提交信息→生成报名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相同证件号码只能注册一次,请使用注册过的用户名或证件号码登录考生管理平台。

(2)注册前请认真阅读“特别提示”内容,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注册成功的用户以后年度报考无需再注册,请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密码找回问题及答案,此为找回密码的重要方式。

(3)考生注册账户后忘记密码且无法找回的,可在小程序端使用人脸识别功能登录系统后修改密码:小程序端人脸识

别后仍然无法登录的,请联系所在考点考试管理机构。

(4)注册后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无法自行修改,如需修改请查看《考生申请修改/删除注册信息须知》。

(5)在考生管理平台完成注册且绑定个人微信号后,才能选择考试项目进行报名。一个微信号只能绑定一名考生信息,如解除绑定则无法进行网上报名。

(6)报名信息提交后如发现填写错误,可撤回信息提交后进行修改,修改后须重新提交报名信息。考生须保证递交的报名申请表信息与最终提交信息一致,否则无法进行报名确认。

(7)天津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区采用线上确认方式,考生须在提交报名信息前,按照所在考区要求上传相关报名材料。

报名确认

1、各地报名确认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详见当年各考区通知。

2、注意事项:

(1)采用现场确认方式的考区:考生须在考区、考点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报名申请表(所在学校、单位或人事档案所在地审查盖章)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进行现场确认。经现场确认后,考生无法再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逾期未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考试。

(2)采用线上确认方式的考区(仅限天津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提交报名信息后请考生密切关注系统状态提示,如符合要求,系统状态提示“已完成报名确认”,考生不得再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如不符合要求,系统状态提示“确认不通过”考生须在考区规定时间内重新上传报名材料并提交报名信息。逾期未重新上传报名材料并提交报名信息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考试。

资格审核

考点、考区考试管理机构负责报名资格的审核,资格审核状态和结果可登录考生管理平台查询。

缴费

1、山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新疆考区以及山东省考区青岛市考点、贵州省考区省直考点的缴费方式、时间等要求,请考生密切关注所在考区、考点通知。

2、除上述地区外,其他地区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须在规定期间登录考生管理平台完成网上缴费。

3、未按期完成缴费者视为主动放弃本次考试。

准考证打印

考生缴费成功后,可在规定期间登录考生管理平台下载打印准考证,作为参加考试的凭证。

考试安排

考试分为4轮次进行,每半天为一个轮次,考生随机分配至其中一个轮次参加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的考试,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考试采用人机对话形式,试题均为客观题,题量为120问。考生可在“报考指南”栏目下载《人机对话考试系统演示视频》熟悉操作。

成绩发布

1、考试成绩于考后45个工作日公布,考生可通过考试中心官方网站、小程序(百度集团、微信)查询: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打印成绩单并妥善保管,逾期无法补打和补办。

2、成绩合格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考试中心官方网站下载打印成绩合格证明。

3、考试试题均为客观题,采用计算机统一评分,成绩以标准分形式报告,不接受成绩复核申请。

温馨提示

1、注册考生管理平台用户时,考生身份证件信息和学历信息会与国家有关部门的信息系统进行核验,部分信息需要核验后方可进行报名操作。为确保顺利报名,请考生至少在网上报名截止日前1天完成注册和基本信息填报。

2、请密切关注考试中心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考试重要信息。

3、各地报名确认、资格审核等相关问题请咨询所在考区、考点考试管理机构(点击查看各考区、考点咨询电话)

4、考试中心未授权其他任何机构、网站、媒体和个人发布考试相关信息,请考生提高警惕,谨防虚假信息诈骗行为。

考试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

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74号)规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采取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因人机对话考试各批次试题不同,为保证考试公平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采取标准分报告成绩。标准分报告是一种科学的考试成绩报告形式,它消除了不同试卷难度差异对成绩的影响,保障了考试的公平公正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国际主流和通用的考试成绩报告形式。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LPT)、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汉语水平考试(HSK)等国内考试和托福(TOEFL)、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GRE)、雅思考试(IELTS)、学术能力评估测试(SAT)、美国执业医师考试(USMLE)、美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NCLEX-RN)等国际考试均采用标准分报告成等。

取得证书

2021年12月,护士资格证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电子印章,专用于制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

证书类型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专科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政策规定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2008年5月6日卫生部令第59号发布 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根据2021年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五条  国家建立护士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注册,发给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印制的《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第十一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延续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八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护士承担经注册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义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医疗卫生机构内执业,以及从事执业机构派出的上门护理服务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等手续。

第十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护士管理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二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三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

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

助力护资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介绍及相关图书推荐.微信公众平台.2023-12-21

2024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须知.中国卫生人才网.2023-1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4号)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中国政府网.2025-09-06

【一本“证”经】(第8期)护士资格证书你了解这些吗?.微信公众平台.2023-12-21

报考条件.中国卫生人才网.2025-09-06

2025年度德清县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公告.德清县人民政府.2025-09-06

2025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须知.中国卫生人才网.2025-09-05

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采取标准分报告成绩的说明.中国卫生人才网.2025-09-06

人社部:注册建筑师、监理、造价工程师等多项职业资格启用电子证书!.上观新闻.2021-12-27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健委网站.2025-09-10

抚东信息技术网